第397章:皇帝大婚,万方来朝(上)(4/5)

蒙古人心想作为被统治者,你就按照规定数额缴税就行了,不在乎你做什么行业,也不要求你倾家荡产的多交,因为蒙古人喜欢吃“老鞑子烤羊腿”,不爱吃白米饭。所以,当时的江南百姓日子过得还算行。

这些“南人”中的“普通百姓”(富人阶层)拥有充分自由,其想种地就种地,不想种地的也可以做买卖。

“元朝”的赋税制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包括“地税”和“丁税”、“秋税”和“夏税”、“科差法”、“经理法”等。

元朝的“地税”和“丁税”在其“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由“元太宗”孛儿只斤?窝阔台的幕僚们(汉化之契丹人耶律楚材)负责制定并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后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

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西元1280年),“元世祖”孛儿只斤?忽必烈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朝改国号为“大元”后的“至元”十九年(西元1282年)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等杂物。“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的“元贞”二年(西元1296年)始定江南征收“夏税”。

“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3000枚铜钱,相当于3两银子),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元太宗”孛儿只斤?窝阔台在位第八年(西元1236年)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即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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