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章:通事很重要(4/4)

由此可见,在广州有一个“通事馆”而设有“总通事”,负责具体的“通事事务”。嘉庆朝《清代外交史料》中记载,有“通事”李耀和吴亚成,因为勾结外国人,事发后被捕,这两个人都是属于“林广通事馆”的。

由此可见,“林广”就是一个“通事馆”的总头目。《粤海关因红毛核治骨船命案下行行商潘致详等谕》中提及:“据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番禺县禀称,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卑县民许彩内,并无发还之意,后来问及‘通事’谢鳌,据称系当日错听等语。”但无论如何,当时的清政府也不会就此轻易放过他的。

据梁嘉彬先生考证,谢鳌原名谢嘉梧,原籍乃福建漳州府诏安县人,别号“凤翔”,外国人则称他为goqua即“鳌官”。他曾经是一名“通事”,在清朝嘉庆十一年(西元1806年)为“总通事”,但彼已有不欲再当“通事”,而愿承充洋行之意,于是同其弟嘉桐合办“东裕行”,做起了外贸生意,因为他觉得给官府办事危险。

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也有类似地记载:现在的首席通事是鳌官goqua??他的工作,足以证明对公司和公众都是一位勤恳和忠诚的人。在1810年东印度公司决定货物的分配方案时,出现了鳌官的名字。由此可以看出,谢鳌在西元1810年就已经充当行商,而不再是清朝官府的“通事”了。

至于“通事”的费用,即每一场外贸交易的翻译费用,金额不等。刚开始的时候,“通事”们按照习惯(惯例),从其雇主处收取售出货价总值的1%,而又从商人处〔收取〕货价总值的1%。

“通事”的报酬自西元1830年初以来就减少了很多??通事费约惟200元(银元),作为通事的报酬,船长付给50或60元,每一艘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船只付给75元,一艘港脚船付给元,“通事”有时代理买办的事务,则再加50-100元,“港脚船”付给买办50元。“港脚船”即往返于印度与中国间的外籍走私商船。

这些也只是“通事”们的显性收入,就远比普通朝廷基层官吏的收入高得多。而在广州的外国商人为了躲开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实现偷税漏税,便经常贿赂“通事”,所以他们的实际收入要远远大于这些。

清朝的“通事”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在公行制度中,“贸易夷人除通事、买办外,不准雇佣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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