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管住通事,趋利避害(1/5)

上回讲到明、清两朝对外贸易中出现了“通事”此殊群体,因两朝对其处理不同,效果也就截然不同。

“通事”的地位仅次于行商,其主要的职责是将中国清朝政府的有关法令传递给外国商人、通关报税及登记船舶出入和发放牌照,同时负责监督在广州的外商、管理买办以及传递清政府给澳门理事官的命令。

“通事”们具体的职责有以下几种:其一由于“外国洋船每年来中国贸易者,俱停泊于省城之黄埔地方,听粤海关征税查货。”所以,当外国船只来到黄埔后,他们就要陪同海关官员到船上,“检查货物,替税吏们填写税表,呈报海关监督衙门以被登记,以及后期征税。”

“通事”们还要代为请领卸货和装货的许可证,办理各种通关手续,并经管税钞的账目。若夷商需要入城,则“专责行商、通事将夷商及随从之人姓名报明地方官,及臣与监督衙门查核,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因整个明朝两三百年来,沿海地区都被倭寇、海盗、番鬼折腾得精疲力尽,须严管!

另外,清政府对洪仁辉事件的调查结果中有一项是:“其验轿银七钱,据家人、书办七十三等验供,验货之日或遇天雨,通事代雇轿子。”由此可见,在来往广州和黄埔的过程中,官员们的生活都要由通事来照顾的。其次,在广州城内,清政府关于外商的有关规定也要由“通事”负责将其译成外文再传达给洋人。

例如,在广州的外国人,“凡遇节令喜庆,及船只往回口岸之际,必演炮数通,以宣扬利市。”但清政府“即令“通事”谕禁,也就是不许在内河放炮,因为这不仅会扰民并引发秩序混乱,还代表藐视官府威严。

此外,有关需要外国人传递给海外华人的官府法令,也由“通事”翻译成外文后,交给在广州的外国人。例如西元1717年,康熙帝禁止中国人前往南洋贸易,并为了让海外的华人知道,“著令洋行、通事将内地禁例告知夷商,令其回国。”其三,“通事”负责传递在广州的外国大班和在黄埔的外国船只禀请的条文。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