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管住通事,趋利避害(2/5)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在澳门的外国人如果有事需要禀请,先由“夷目”告知“海防同知”,再由“海防同知”转告“海关监督”,而在广州的外国人遇事必须告诉行商、通事,因为夷商“例禁入城,兼之语言不通”,所以,“有应禀之事,当令保商、通事代为传递。”其四,“通事”须协助官府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进行监督。

清朝乾隆年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外夷商梢在粤者不下数千人,虽有巡查文武员弁多人约束,并责成行商、通事稽查。”且“如夷商有置买货物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如敢故纵出入,滋生事端以及作奸犯科,酌其情事重轻,分别究拟斥革。”说明官府可隨時對“通事”的不作为进行相应处罚。

而且,外国人在广州日常生活也要由“通事”来陪伴,“在馆居住夷人,只准于每月初八、十八、廿八三日在附近之华地海幢寺散游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打入非应准出游日期,及同游至十人以外,并赴别处村落虚市游荡,将行商、通事一并治罪。”说明官府对洋人管的很严。

其五,监督在广州同外国人有联系的行外商人和内地商人。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广州的行外商人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这说明,清朝前期的中外贸易已经出现了“民间走私”和“偷税漏税”。

“即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籍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为了遏制行外商人的发展,规定“保商与“通事”,须派可靠交易人员,前往商馆驻守,察看有无铺户私来与欧洲人交易?官府“责成通事、行商实力稽查禁止,如敢狥纵,与受雇应役之人一并惩治”。严查走私偷税。

由于明朝官府并没有在制度上对“通事”进行管理,因此他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首先是“火者”亚三。“亚三侍帝骄甚,从驾入都,居会同馆,见提督主事梁焯,不屈膝,焯怒,杖之。彬大诟曰:‘彼常与天子嬉戏,肯跪汝小官邪?’”这造成了明朝内部大臣之间关系的紧张,于是再明武宗死驾崩,亚三被正法了。

亚三的行为给葡萄牙使臣带来了负面影响,对葡萄牙使团出使明朝造成最终的失败,亚三难逃其咎。后来,“通事”李叶荣“敢于触禁私通,以接济牟利”以致“红夷(此处指英国人)突如其来,迁延时日”。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